《“品字标”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品字标”授权申请工作规范(试行)》正式发布

作者:147小编 更新时间:2024-09-17 点击数:

为进一步强化“品字标”品牌标识管理,建立完善品牌授权使用准入、退出机制,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下,省品联会制订了《“品字标”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根据办法的规定和授权工作需要,还制订了《“品字标”授权申请工作规范(试行)》, 用于“品字标”授权的申请、维护工作。经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于4月14日正式发布。欢迎广大符合要求的企业,积极向省品联会申请“品字标”授权。

“品字标”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品字标”品牌标识使用,进一步推进“品字标”品牌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的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品联会”)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品字标”品牌标识的统一确认授权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申请企业和产品应符合“品字标”品牌管理与评价规范、“品字标”品牌产品标准及品牌服务评价要求等“品字标”品牌标准。

第四条 符合标准要求和相关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第三方认证”模式、“自我声明”模式申请“品字标”授权。

第五条 以“第三方认证”模式申请授权的企业,凭认证证书向省品联会备案申请“品字标”授权。以“自我声明”模式申请授权的企业,直接向省品联会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 省品联会制定《“品字标”授权申请工作规范》,用于规范“品字标”授权申请工作。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供备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评价与授权使用

第八条 以“第三方认证”模式申请的,省品联会根据认证证书的范围给予“品字标”授权,并颁发授权证书。授权有效期、授权状态与认证证书一致。

第九条 以“自我声明”模式申请的,省品联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给予“品字标”授权,并颁发授权证书。授权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在获得“品字标”授权期间,企业应当:

1. 持续保持企业和产品符合“品字标”品牌标准要求;自觉接受相关方组织的监督检查,发生违规行为时,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2. 根据《“品字标”品牌标识使用手册》使用标识,并在经营场所展示及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明示《主要关键性能指标对比表》、《质量承诺》等信息。建立内部标识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将使用情况记录、存档。

3. 以“第三方认证”模式获得授权的,在认证证书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省品联会提出“品字标”授权证书变更申请。以“自我声明”模式获得授权的,适用的评价依据、评价程序等发生变化时,按要求重新自我评估并向省品联会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省品联会提出变更申请。

4. “品字标”授权证书每满一年时,提交《“品字标”品牌标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品联会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被授权使用“品字标”品牌标识的企业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采取暂停、撤销其“品字标”授权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视情况提请主管部门纳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暂停相应“品字标”授权:

(一)以“第三方认证”模式获得授权的,在认证证书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完成“品字标”授权证书变更的;

(二)以“自我声明”模式获得授权的,适用的评价依据、评价程序等发生变化,未按要求重新自我评估并完成备案的;备案的企业和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完成变更的;

(三)未按时提交《“品字标”品牌标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品字标”品牌标识的;

(五)未按规定展示、明示《主要关键性能指标对比表》和《质量承诺》等信息的;

(六)拒绝接受“品字标”品牌管理相关监督检查的;(七)未达到“浙江制造”标准被查实的;

(八)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应暂停“品字标”授权的。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撤销相应“品字标”授权:

(一)“品字标”授权暂停期满未完成整改的;

(二)两次以上被暂停“品字标”授权的;

(三)同一产品2年内2次未达到“浙江制造”标准、授权产品因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不履行品牌服务评价标准、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责任以及其他不符合“浙江制造”标准要求的;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品字标”授权的;

(六)其他由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应撤销“品字标”授权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品字标”授权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仿造、冒用“品字标”品牌标识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品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品字标”授权申请工作规范(试行)

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品联会”)根据《“品字标”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授权工作需要,制定本规范,用于“品字标浙江制造”授权的申请、维护工作。

01

申请条件

1.暂不开展“自我声明”模式授权的产品类别。

① 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类产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药品、医疗器械;

② 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

③ 中国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产品。

以上类别产品中,属于“浙江制造”认证或自我声明证书期满申请延续的、属于本企业“浙江制造”认证或自我声明产品的同系列产品(执行同一“浙江制造”标准)的,可申请授权。

2.“自我声明”模式申请基本条件。申报企业近三年无因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承诺履行《“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服务评价要求》(“C标准”)、申报产品近五年无因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等四项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获得县级(含)以上政府质量奖的;

② 通过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满三年,且尚在有效期内的;

③ “浙江制造”认证或自我声明证书期满申请延续的;

④ 本企业“浙江制造”认证或自我声明产品的同系列产品(执行同一“浙江制造”标准)申请授权的。

02

申请方式

1.申请企业通过省品联会网站(www.zhejiangmade.org.cn)全过程在线提交备案申请资料。

2.实施步骤(如已有账号,可跳过第一步“注册”):

① “第三方认证”模式:注册→认证申请(向“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获得认证证书→“品字标”授权备案申请(向省品联会提出)→形式审查→获得“品字标”授权证书。

② “自我声明”模式:注册→“品字标”授权备案申请(向省品联会提出)→形式审查→预授权→上传贴标情况材料→获得“品字标”授权证书。

03

备案要求

1.授权对应的具体评价标准:DB33/T 944.1、DB33/T 944.2,对应的“浙江制造”团体标准,DB33/T 2221。

2.备案申请资料要求如下:

(1)以“第三方认证”模式申请的,提供:认证证书及贴标佐证材料。

(2)以“自我声明”模式申请的,提供:

① “品字标”品牌标识使用授权申请及自我声明;

② 申请企业/制造商、生产厂信息及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盖章);

③ 商标注册证(适用时);

④自评报告盖章扫描件:企业符合DB33/T 944.1、DB33/T 944.2的自评报告(一年内)或认证报告,企业符合DB33/T 2221的自评报告(一年内)或第三方评价报告;

⑤ 政府质量奖证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三体系”认证证书/“浙江制造”认证证书或“品字标”自我声明证书;

⑥ 产品描述;

⑦ 产品对标佐证材料;

⑧ 申报产品符合相应“浙江制造”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信息截图文件;

⑨ “品字标”使用设计方案(授权后标识如何使用)。

⑩ 保险保单盖章扫描件(若有)。

04

审查授权

1.省品联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以“第三方认证”模式申请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以“自我声明”模式申请的,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上传贴标佐证材料的情况下)完成。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退回申请企业,修改完善后可重新提交。

2.以“自我声明”模式申请的项目,通过形式审查(预审)的,省品联会先进行“预授权”,在申请企业完成贴标佐证材料(预授权产品及外包装、合格证、说明书等部位先行贴标的佐证图片)上传后,经确认符合要求的,正式颁发《“品字标”授权证书》。

3.申请企业在线下载授权证书,根据《“品字标”品牌标识使用手册》有关要求,合规使用品牌标识。在经营场所展示及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明示《主要关键性能指标对比表》、《质量承诺》等信息。

4.授权使用的标识如下:

05

授权维护

1. 获得“品字标”授权的企业应持续保持企业和产品符合“品字标”品牌标准要求;自觉接受相关方组织的监督检查,发生违规行为时,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2. 以“第三方认证”模式获得授权的,在认证证书发生变化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品联会提出“品字标”授权证书变更申请。以“自我声明”模式获得授权的,适用的评价依据、评价程序等发生变化时,应根据要求重新自我评估并申请备案;备案的企业和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品联会申请变更。

3. “品字标”授权证书每满一年时,应提交《“品字标”品牌标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以“自我声明”模式获得授权的,证书即将满三年到期时,如需延续,应提前两个月重新申请授权,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最后一年度《“品字标”品牌标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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