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作者:147小编 更新时间:2024-10-29 点击数:

(来源:山东证监局)

来源:山东证监局

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2023年为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慧充)召开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二是未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三是未制作内部讨论复核记录。四是法律意见书未列明律师事务所地址。五是工作底稿未注明来源,未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无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六是在受托为绿能慧充提供证券服务时,未查询绿能慧充的诚信档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建立健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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