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州梨”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147小编 更新时间:2024-11-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赵州梨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树立赵县梨果新形象,推进赵县现代梨果业快速健康发展,赵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赵州梨”打造成赵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规范“赵州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梨果业整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域公用品牌是指“赵州梨”(以下简称“公用品牌”),赵县农业农村局已授权赵县赵州梨产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运营。

第三条 公用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客观、公平、公开、公正授权的原则。

第二章 公用品牌的使用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四条 赵县辖区内生产、经营、加工、销售赵县梨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均可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协会审核授权并报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符合要求的种植、加工、营业场所和贮藏保鲜条件等,取得营业执照,并拥有自主商标品牌,注册地与生产地在赵县县域范围内;

(二)生产经营满三年,且近三年无产品质量问题、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投诉责任等其它严重负面信息;

(三)严格按照公用品牌生产标准要求进行种植、采摘、加工、贮藏,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四)自愿履行协会会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接受协会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生产企业应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并开展追溯管理。

第六条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应向协会递交以下材料:

(一)《赵县“赵州梨”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由协会制定统一标准文本)一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三)1年内法定检测机构按照相关产品标准检测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复印件;

(五)生产企业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完成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及实施追溯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协会每年开展一次公用品牌集中申报及授权工作,协会在申报截止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成综合评审组,对申请使用主体,采取实地查看、电话了解、网上查询等方式,核实提交资料及准入条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评审意见,确定是否授权使用。

第八条 协会在审核结束后将审核结果在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对审核不予授权使用的,协会向其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毕后提请协会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后予以授权使用。

第九条 协会确定授权申请使用主体使用公用品牌后,与授权使用主体签订《赵县“赵州梨”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约定相关事项,协会向其颁发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由协会将授权使用主体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商标局备案,同时在协会网站公开。

第十条 公用品牌授权使用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申请延期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向协会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并重新签订协议和更换授权使用文件或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延期使用或未通过审核,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使用权不得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使用主体。不得擅自在未授权产品上使用区域公用品牌,不得宣称未授权产品为公用品牌产品。未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严禁使用公用品牌。

第三章 公用品牌的统一包装标识

第十二条 获得公用品牌使用权的主体应用于公用品牌产品的包装,应将设计好的样张送协会审核备案后印制使用。

第十三条 公用品牌产品包装上印制的公用品牌商标标识以及标志等文字、图标,必须严格按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公用品牌商标标识必须印制在包装的显著位置,并大于自主商标标识,产品名称、等级、标准代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地址、规格、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印制。

第十四条 公用品牌产品包装必须粘贴防伪标识,防伪标识由协会统一设计、印制。授权使用者根据生产销售数量分批领取。防伪标识不得以倒卖、转让、馈赠等方式变更使用主体。

第四章 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权利:

(一)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赵州梨”商标,优先享有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的服务和信息资源;

(二)利用“赵州梨”商标进行企业及其产品形象宣传和广告活动;

(三)优先参加各种涉农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产品对接、评选推介、评奖评优、各类信息交流等活动;

(四)优先申报和实施各类涉农项目;

(五)优先享受政府有关品牌建设的优惠政策和补助政策,以及产品科技成果转化资源;

(六)有权对公用品牌提出发展、规划、管理、运作、宣传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生产过程标准化管理,建立生产记录台账,保证产品质量;

(二)及时了解市场对品牌的接受度与满意度,自觉维护区域公用品牌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三)自觉履行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的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自觉接受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协会对公用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产品抽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积极参加县相关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年度及要求提供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七)在公用品牌使用期间发生质量安全、经济纠纷和违法违规等问题,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公用品牌的管理、保护与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协会对公用品牌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一)在赵县政府及赵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对赵州梨区域公用品牌进行管理和运营,并负责《赵县“赵州梨”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二)组织、监督授权使用主体规范使用“赵州梨”品牌LOGO;

(三)负责对使用公用品牌的产品进行全方位跟踪管理;

(四)对公用品牌授权主体实行总量控制;

(五)维护公用品牌专用权;

(六)任何被授权方在授权范围外因个人私利使用公用品牌、侵害集体权益的情况,均属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其不良后果由协会全权承担;

(七)积极应对市场上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并联合赵县农业农村局、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受理公用品牌产品消费者的投诉,保证公用品牌使用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第十九条 公用品牌受法律保护,对未授权或取消使用权使用公用品牌,或以转让、倒卖、馈赠等方式变更公用品牌使用主体,假冒标识等行为,协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公用品牌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协会有权收回其公用品牌使用许可、标识及LOGO,终止授权使用协议,取消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使用公用品牌,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一)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未达标,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抽检合格率低于99%为不合格);

(四)超核定范围、数量使用公用品牌的;

(五)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公用品牌或其包装的;

(六)其他违反使用许可协议,侵犯公用品牌管理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严重影响公用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品牌使用主体主动退出公用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使用许可协议等,交回或销毁所有印有公用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赵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2023年8月20日

原标题:《“赵州梨”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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